故意是什么意思 故意的含义

1、释义:存心;有意识地明知不应或不必这样做而这样做。

2、拼音:gù yì 。

3、刑法上指犯罪行为人对于他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和结果的心理态度。参见〔故意犯罪〕。

4、民法上指过错的一种形式。即义务人明知其行为将侵害他人的权利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应负赔偿的责任。

连续犯特征中一点为:数个犯罪行为出于同一或概括的故意。“概括的故意”要怎么理解?

概括的犯罪故意是指虽然没有明确具体的犯罪计划,但是有一个概括的犯罪意向,有一个总的犯罪意图或目的。如,某甲为同一个犯罪目的,先是伪造公文,又变造证件,就可以视为数次行为触犯同种罪名,是连续犯。回答仅供参考。

概括故意 概括故意的意思

1、概括故意的意思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只是对侵害范围与侵害性质的认识尚不明确的心理态度。概括故意是刑法学术语,不确定故意的一种,又叫韦伯故意。

2、概括故意认识内容的不确定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侵害个体不明确,例如,某人在闹市区向人群中投掷炸弹,虽知一定会有人伤亡,但究竟是死亡还是伤害,行为人无法确定;二是危害范围不明确,例如,上述情况下,炸弹爆炸将死伤多少人,行为人缺少明确的认识;三是侵害对象不明确,炸弹爆炸到底是炸死某甲,还是炸死某乙,行为人同样没有明确的认识。

什么是同一的犯罪故意?什么是概括的犯罪故意?

根据犯罪认识是否明确,犯罪故意可分为同一的犯罪故意和概括的犯罪故意:

1.概括的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对于认识的具体内容并不明确,但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根据行为人认识的具体内容的不同,

概括的犯罪故意可以分为对行为认识不明确的概括故意、对行为对象认识不明确的概括故意以及对危害结果认识不明确的概括故意三种.对于概括故意的犯罪,应该考察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及其结果,在概括故意的范围内按照主客观统一的原则予以认定.

2.同一的犯罪故意是指对于具体内容认识明确,且连续实施了多个同样的犯罪行为.

扩展资料

中国刑法中的危害行为,是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即由行为人的意识、意志支配的违反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作。哲学上认为,行为是受思想支配而表现在外部的客观活动,刑法上的危害行为往往受到犯罪行为人主观方面的支配和影响。

从这个角度讲,有什么样的危害行为如果要认定为犯罪,必然有特定的犯罪心理与之相适应;反过来,有什么样的犯罪心理如果付诸行为,也就必然有特定的危害行为与之相适应。即“无罪过则无犯罪”及其衍生的“无犯罪即无罪过(此处罪过仅指犯罪故意和过失)”的刑法格言。

“无罪过即无犯罪”这一原则的前提是判定“罪过”的存在与否从而断定犯罪的构成与否。该原则强调的是“罪过的成立进而导致犯罪的成立”。

犯罪的成立,不仅要证明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而且必须同时查明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着罪过,如果只有危害行为而缺乏罪过(故意或过失)则不能成立犯罪,否则便会陷入客观归罪的泥潭。

即无犯意行为不为罪。犯罪故意和过失是认定任何一种具体犯罪所必需的内心因素,并且根据这种内心因素去表明行为人主观上故意还是过失,

犯罪故意中希望还是放任,犯罪过失是过于自信还是疏忽大意,进一步断定行为人出于何种故意及何种过失。“罪过的有效性”,是判定罪过是犯罪构成要件成立的标准,并且这一标准并非是孤立存在的。

刑事责任要求单个犯罪的犯罪行为和犯罪意图同时具备或同时发生。更为确切的说,被告人的精神状态必须“激发”其身体行为实施特定犯罪。

因此“罪过的有效性”是指只有行为人的主观罪过指导行为人实施了具体的危害行为,才能认定该罪过有效的性质。这一特性将犯罪主观心理态度与犯罪客观危害行为紧密联系在一起,是符合法律上的“思想不犯罪”,“法律不惩罚意向”等原则的,也是坚持犯罪主客观要件相一致原则的重要体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犯罪故意

什么是概括的犯罪故意

你好,我们是西南民族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针对你的问题作出以下回答:

1.概括的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对于认识的具体内容并不明确,但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根据行为人认识的具体内容的不同,概括故意可以分为对行为认识不明确的概括故意、对行为对象认识不明确的概括故意以及对危害结果认识不明确的概括故意三种.对于概括故意的犯罪,应该考察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及其结果,在概括故意的范围内按照主客观统一的原则予以认定.

2.同一的犯罪故意是指对于具体内容认识明确,且连续实施了多个同样的犯罪行为.

刑法中概括的故意,用对了吗

刑法中概括的故意,用对了吗?

在常见刑法理论中,初学者总是感觉一罪和数罪难以区分,其实真正难点在于故意和过失的认定,故意之中概括的故意更是让人难以区分,在分析案情的时候常发现有乱用的现象,本文试图对刑法中“概括的故意”进行梳理:

(一)实务部分

例1:甲召集乙、丙,并与丁、戊约好地点打架,在打架过程中甲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把丁刺成轻伤,戊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把丙刺成重伤。

分析:聚众斗殴罪中经常涉及概括的故意,甲、乙、丙三人打丁、戊二人的哪一个,从故意的认识上,都在共同犯罪中概括的故意范围内,甲把丁刺伤(轻伤),对于轻伤后果仍可以用聚众斗殴罪来评价。甲、乙、丙均构成聚众斗殴罪。丁、戊二人打甲、乙、丙三人的哪一个,从故意的认识上,都在共同犯罪中概括的故意范围内,戊把乙刺成重伤,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然而丁与戊是共犯,对丁的行为评价为聚众斗殴还是故意伤害,需要分清是否戊实行过限而由戊承担责任。如果乙的伤是轻伤则不存在需要判断实行过限的问题,可以用聚众斗殴罪来评价。

本例中,概括的故意解决的是行为对象的数量问题,打一个人还是打两个人,打哪一个的问题,并不能解决打的程度问题,把谁打成重伤的问题。(对实行过限问题小编另起草一篇讲述)

例2:甲在街上晃荡寻找盗窃目标,看见乙家门前停着小轿车,没有熄火,甲逐跳上车把车开走。乙不到一岁的孩子放在车后排座位上。车后面有备用轮胎。乙把车开走后数十天内,数名警察连续寻找该车和婴儿。

分析:甲出于盗窃财物的目的把乙的车开走,轿车、轿车的备用轮胎以及车上其他能作价的财物均属于财产法益,可以认定甲对此些财物有窃取的概括的故意,甲不需要知道车上具体有哪些财物以及财物的价值。

乙在知道该车上有婴儿而没有送回,另构成拐骗婴儿罪,如果婴儿没有得到照料而死亡,乙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对于车上的婴儿来讲,婴儿的人身安全属于专属法益,而偷盗婴儿和盗窃财物侵犯的是不同的罪名,因而在本例中不需要考虑盗窃财物与婴儿是否属于概括的故意,因为概括的故意解决的是一个罪名里的行为对象问题。

 (二)理论部分

刑法理论对故意的种类,可以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作出不同的分类:

根据故意的认识内容的确定程度可以将故意分为确定的故意与不确定的故意。

一般认为,犯罪的实现(发生结果)是确定的,就表明有确定的故意。意图是指行为人把犯罪结果作为目的情况,不要求行为人认识结果确实要发生。确知指行为人认识到结果确实要发生的情况,不要求行为人以犯罪结果为目的。

不确定的故意包括未必的故意,概括的故意,择一故意。未必的故意指发生结果本身不确实的,但认识到或许会发生结果,而且认为发生结果也没有关系;概括的故意指认识到结果的发生是确实的,但结果发生的行为对象不特定,即行为对象的个数以及哪个行为对象发生结果是不确定的场合;择一的故意指行为人认识到数个行为对象中的某一个对象确实会发生结果,但不确定哪个行为对象会发生结果。

注:故意的分类、确定的故意、不确定的故意、概括的故意等概念部分来源于张明楷的《刑法学》第四版,23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