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明单位创建细则
全国文明单位是全国范围内评选出的、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坚持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两手抓、各项事业全面协调发展、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突出、在社会上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单位。下文是文明单位创建细则,欢迎阅读!
文明单位创建细则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市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指导,规范文明单位的评选表彰工作,提高评选表彰工作的质量,促进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文明单位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中的示范带动作用,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晋城市文明单位是由晋城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授予积极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效益显著、成绩突出,具有良好示范作用的单位的最高荣誉称号。
第三条 文明单位的创建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培养“四有”新人、提高员工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为主要任务,以推进单位内部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为载体,积极引导创建单位规范社会行为,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提高管理水平和文明程度。
第二章 标 准
第四条 文明单位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组织领导坚强,创建工作扎实。党政领导班子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创建工作目标明确,组织健全,措施落实,员工广泛参与,形成知荣辱、讲正气、促和谐的良好风尚,形成全体员工共建共创共享的生动局面。
(二)坚持科学发展观,两个效益显著。单位各项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居于全市同行业前列,业务实绩居于全市同行业领先水平。环境污染控制指标全部达到国家标准。单位产值耗能达到全国同行业先进水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成绩显著。社会形象好,群众满意率高。
(三)管理规范科学,工作秩序优良。单位内部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内务管理制度健全,工作纪律严明,治安防范措施严格,连续两年单位内部未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经济案件。连续两年未发生重大生产事故和公共安全事故。
(四)民主风气浓厚,人际关系和谐。单位内风清气正,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完善,党务、政(厂)务、财务公开制度落实,工会组织健全,职工利益诉求渠道畅通,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干群关系、劳资关系、人际关系融洽。
(五)净化美化环境,创优工作条件。单位生产生活环境建设良好,建筑设施规划合理,绿化美化工作达标,职工工作环境和对外服务环境洁净、大气、美观,建有图书阅览室、文化活动室和体育活动设施。志愿者服务活动经常扎实、形成机制,积极参与驻地政府部门和有关团体组织的社会公益活动,单位文体设施为驻地未成年人开放,自觉承担助学助贫助困助残等社会责任,积极为文明城市创建贡献力量。
第三章 申报和评选
第五条 晋城市文明单位申报要具备下列条件:各类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事业单位,凡达到晋城市文明单位创建标准,连续两届保持县、市、区级文明单位称号,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建有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和工会组织的,可按党组织隶属关系向所在地或系统文明办申报。
第六条 在申报年度前两年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不得参与申报:
(一)发生重大恶性案件、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二)违法经营、违规操作,严重损害国家和消费者利益的;
(三)主要领导干部违法乱纪,受到党纪政纪查处的;
(四)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受到计生部门通报警告的;
(五)发生严重污染事件,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
(六)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政策,造成重大影响的;
(七)损害安定团结,对正常生产和工作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
(八)对邪教组织打击不力,员工参与邪教活动或发生人员寻衅滋事的;
(九)弄虚作假,蓄意骗取荣誉的。
第七条 晋城市文明单位的评选按照归口申报、择优推荐、社会公示、检查验收、审核评选的程序进行。
(一)归口申报。具备申报资格的单位可在评选年度的第二季度向所在县、市、区委的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市直工委、国资委党委、开发区党工委所辖单位和驻市单位直接向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
(二)择优推荐。各县、市、区文明委按照市文明办确定的推荐比例要求,择优向市文明委推荐。推荐工作在评选年度的八月底前结束。
(三)社会公示。各申报单位在向市文明委提交正式书面申请之后,要在单位对外窗口的主要位置,张贴市文明委统一印制的申报公示卡(为时30天),接受群众评议和监督。公示期间群众反映意见集中的单位,不得推荐。
(四)检查验收。市文明办依据《晋城市文明单位考核细则》,于每个评选年度的第四季度组织专人分别对推荐单位进行检查验收。
(五)审核评选。市文明办在对推荐单位进行检查验收的同时,以适当方式向文明委成员单位和市直相关主管部门征询意见。提出市级文明单位表彰建议名单,报市文明委审议。
第八条 晋城市文明单位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荣誉保留期为两年。欲获得下届文明单位荣誉称号需重新参加申报。连续两届保持市级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可申报市级文明单位标兵和省级文明单位称号。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九条 市文明委全委会审议批准受表彰的晋城市文明单位名单,由市文明委召开全市精神文明建设总结表彰大会,正式命名表彰,颁发奖牌和证书。
第十条 获得“晋城市文明单位标兵”、“晋城市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单位,在命名当年对单位职工进行物质奖励,“晋城市文明单位标兵”奖金最高不超过单位职工一个半月的平均工资总额,“晋城市文明单位”奖金最高不超过单位职工一个月的平均工资总额。在命名后的第二年,经市文明办检查考核,由文明委发文确认后,可进行与命名当年同等的奖励。奖金由发放单位自行解决。
第五章 创建管理
第十一条 晋城市文明单位届期内实行动态管理。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由各县、市、区委文明办每年进行一次复查。对于工作停滞不前的单位,给予必要的批评警告并限期整改;对于工作严重滑坡、出现重大问题的单位,要查明情况,提出撤销荣誉称号的建议。
第十二条 撤销晋城市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由市文明委决定。被撤销称号的单位,不得参加下一届评选。
第十三条 晋城市文明单位如变更单位名称、变动隶属关系,应及时向各县、市、区文明委和市文明办通报备案。单位如遇重组、撤销、分设、合并,其荣誉称号自行终止。
第十四条 晋城市文明单位的牌匾应悬挂于单位显眼位置。各单位一般只悬挂最高一级命名授予的奖牌。对于届中被撤销荣誉称号的单位,由推荐部门负责收回“晋城市文明单位”牌匾。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文明委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文明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2007年颁发的《晋城市文明和谐单位创建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文明单位创建细则二
一、说明
(一)曲靖市文明单位实行届期制,每届届期三年,届满荣誉称号自然终止,需重新申报参加评选。
(二)曲靖市文明单位实行星级评定,根据考评评分确定“星级”,分为三个等级。测评得分低于80分的不予命名表彰,测评得分80分至90分之间的,评定命名为“三星级市级文明单位”,测评得分90至95分之间的,评定命名为“四星级市级文明单位”,测评得分95分以上的,评定命名为“五星级市级文明单位”。评定为“三星级”、“四星级”文明单位的,通过进一步创建巩固提升,在以后年度的创建评选中,可以继续申报参加创建评选,进行晋位升级。创建为“五星级市级文明单位”方有资格参加省级文明单位的评选。被评为五星级市级文明单位的,可在届期内每年发给单位干部职工一个月的应发工资作为奖励;被评为四星级市级文明单位的,可在届期内发给单位干部职工两个月的应发工资作为奖励;被评为三星级市级文明单位的,可在届期内发给单位干部职工一个月应发工资作为奖励。
(三)根据创建文明单位工作实际,测评体系共设置10个测评项目,57条测评内容,基础分为100分,加分项目为20分,总分120分。
(四)数据采集主要使用实地考察、材料审核、问卷调查三种方法。材料审核需提供近三年的文字材料、数据和图片。2016年度市级文明单位的材料审核时间范围为2014-2016年度。
(五)申报前两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市级文明单位;命名后在届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文明单位一票否决,由命名表彰机关撤销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1、领导班子成员发生严重违纪和违法(当地纪检监察部门出具意见);2、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严重经济案件、重大治安案件、刑事案件(当地派出所出具证明);3、违反环保和土地法规定,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当地环保、土地部门出具意见);4、单位发生重大安全生产和食品安全事故(当地安监部门出具意意见);5、单位员工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当地卫计部门出具意见);6、有邪教活动(当地政法部门出具意见);7、申报上一年社会评价后5位的单位(出具社会评价结果文件);8、申报时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当地文明办出具意见)。
二、任务分解
Ⅰ-1 创建机制及创建活动(15分)
责任科室:创建办
协办科室:机关所有科室
文明单位创建细则三
一、总则
文明单位是指全单位物质文明建设、政治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都取得显著成绩,社会公认,由县以上党委、政府授予的综合性荣誉称号。
创建文明单位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服务人民、奉献社会为宗旨,以尽职业责任、讲职业道德、守职业纪律、懂职业技能、树行业新风为主要内容,着力于提高职工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着力于提高精神文明建设总体水平,着力于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
公司各部门(单位)都要积极创建文明行业,尤其是窗口服务部门、各供电所要积极搞好创建活动。
二、考核标准
(一)组织领导
1.党政领导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坚持三个文明一起抓,政治坚定,开拓进取,团结协作,求实创新,勤政廉洁,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努力完成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任务,工作实绩处于当地前列。
2.精神文明建设纳入企业发展整体规划,和物质文明建设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同奖罚。
3.组织健全,措施得力。设立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有经费、有制度、有目标、有规划、有活动。
(二)思想道德
1.坚持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员工,经常不断地开展各种思想教育活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
2.认真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切实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形成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风尚。
3.有健全的职业道德规章制度和良好的生产、经营、工作、生活秩序。
4.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偷税漏税,无违反财经纪律,无重大事故,无封建迷信、聚众赌博等及其他不良现象。
(三)创建活动
1.积极开展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创建工作有计划、有安排、有措施、有实效。组织健全、制度完善、经费落实。
2.单位内部深入开展争创文明单位、文明窗口、文明班组、文明柜台、文明科室等活动,争创文明职工、文明标兵、先进工作者等活动,争先创优蔚然成风。
3.在创建文明城、卫生城、环保模范城、双拥模范城等活动中发挥积极作用,得到地方政府的肯定,树立了良好的企业形象。
5.创建工作台账资料齐全(江苏省文明单位在线)。
(四)规范服务
1.服务观念明确,服务态度端正,服务程序规范,服务技能过硬。
2.服务设施完善,服务环境优美,服务用品齐全,便民措施得力。
3.服务人员挂牌上岗,衣着整洁、仪态端庄、用语文明、热情周到、有问必答、童叟无欺。
4.办事程序公开,服务承诺落实,监督措施完善,纪律严格,奖罚分明。
5.服务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群众满意和基本满意率达到85%以上,服务对象的投诉率每年在3%以下。
(五)综合治理
1.法制教育形成制度,教育活动形式多样,完成上级规定的普法任务,职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不断增强,知法、懂法、守法形成风气。
2.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落实、措施落实、制度落实、工作落实,治安秩序良好。
3.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计划生育四率达标,无集体上访,无重大刑事案件。
4.工作纪律严明、安全生产落实,无重大的工伤事故和责任事故。
(六)文化生活
1.企业文化建设富有成效。
2.文化活动阵地、设施建设得到加强,文化活动设施基本齐全,并充分发挥作用。
3.有计划地定期组织干部职工参加各种形式的文化、技术、管理业务学习,每年岗位培训率达到100%,岗位规范知晓率达到100%,岗位规范执行率达到98%以上,职工的服务技能和服务水平不断提高。
4.群众性文体活动经常开展,职工业余文化生活比较丰富,职工生活文明健康。
(七)环境卫生
1.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经常开展爱国卫生运动,门内达标,门前三包(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责任制落实。
2.营业、服务工作场所布局合理,环境卫生整洁,橱窗、招牌、货架等整齐美观。办公场所卫生干净,用具摆放有序,窗明几净。
3.积极搞好室内外环境的绿化、美化,境保护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八)生产效益
1.要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实行科学民主管理,不断推进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稳步提高,内部管理严格、科学,工作效率高,便民利民为民措施落实,优质服务,社会效益显著,达到全国同行业的先进水平,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反映良好。
2.发挥企业特点,扩大经营范围,增加志愿服务项目,切实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成绩突出,受到社会和群众的好评。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
(1)领导班子主要成员受到党内和行政撤职以上处分或法律上追究刑事责任的;
(2)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造成重大损害和损失的;
(3)发生大案要案,严重影响企业形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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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文明单位管理原则有那些???
创建文明单位,是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内容,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有机结合落实到基层的有效形式也是创建文明城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根据党的十六大精神,为了进一步推动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在全社会广泛深入开展,加强对全市文明单位的管理,充分发挥文明单位的示范带动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文明单位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政治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都取得显著成效,由党委、政府或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授予的综合性集体荣誉称号。
第二条 文明单位分为国家级,市级、市级标兵,区县(市)级和委(局)级,分别由同级党委、政府或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批准命名。全国文明单位、文明村镇由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批准命名。
第三条 全市辖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行业、街道、社区(小区)和农村的村、镇,均属创建范围,都应通过自建或各类共建活动,争创文明单位。
第四条 创建文明单位活动,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十四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围绕经济中心,服务工作大局,以培育“四有”公民为核心,坚持“重在建设、贵在坚持、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开展创建活动,提高干部群众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弘扬民族精神,倡导社会新风,改善工作和生活条件,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第五条 各级党委、政府应把创建文明单位活动作为本地区、本单位建设和发展的基本任务,加强领导,广泛发动和组织群众参与,并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制定有效措施,保证创建活动落到实处。
第六条 创建文明单位活动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做好工作。新闻单位要加强宣传报道。
第二章 文明单位、文明村镇评选条件
第七条 文明单位条件
(一)组织领导有力,创建工作扎实。单位党组织能够认真学习、贯彻、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创建活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规划周全、目标明确、措施具体、责任落实。领导班子团结协作,作风民主,开拓创新,勤政廉政,以身作则,在创建活动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单位内部层层落实创建工作责任制,全体员工普遍参与创建活动,积极开展军民共建、拥军优属活动,热心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努力为当地文明创建工作作出贡献。
(二)思想教育深入,道德风尚良好。切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宣传教育,大力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积极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二十字”公民基本道德规范人人皆知,人人皆行。突出抓好诚信建设,坚决防止不守信用行为。高度重视对青年职工、青少年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建立了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
(三)学习风气浓厚,文体卫生先进。坚持对干部职工进行科学文化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形成全员学习、终身学习、自觉学习的良好风尚。崇尚科学,反对迷信,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落实卫生防疫制度。深入扎实地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计划生育率100%。坚持开展群众性文体活动,文化设施基本健全,职工精神文化生活丰富多彩、健康向上,文明氛围浓厚。
(四)加强民主管理,严格遵纪守法。健全民主管理制度,落实厂务公开、政务公开等公开办事制度,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的企事业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治安防范网络健全,民主法制教育经常化、制度化。单位内部治安状况良好,工作纪律严明,安全生产落实。领导干部无违纪违法案件,全体员工无严重违纪违法案件及刑事案件,单位无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无“黄赌毒”等丑恶现象,无邪教活动。
(五)内外环境优美,环保工作良好。内务管理规范有序,内外环境清洁整齐,无脏、乱、差现象,搞好绿化、美化,为职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环保制度健全、措施落实。工业企业建立了切实有效的环境管理体系,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好,环境污染控制指标达到国家环保标准。
(六)业务水平领先,工作实绩显著。生产经营单位积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改革进取,诚信经营,科学管理,质量第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稳步提高,主要经济指标居于地区和行业前列。党政机关和执法部门廉洁高效、办事公道、依法行政、执政为民,重大决策民主公开,群众满意率高。服务性单位工作规范,周到细致,优质高效,业务工作处于地区和行业领先水平。
第八条 文明村镇条件
(一)抓发展致富,经济效益好。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坚持以提高农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目标,认真贯彻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大力发展集体经济,广开致富门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总的经济发展水平居本地同类村镇先进行列。
(二)抓组织领导,思想建设好。村镇组织健全,党政班子团结协作,坚强有力,党风正,工作实,廉洁奉公,群众信任。重视创建文明村镇活动,有目标,有规划,有措施,各项工作落实。坚持思想道德教育,广泛开展争做“四有”公民、党员“三带”、评选“三户”、“十星级户”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破除封建迷信,消除陈规陋习,倡导科学健康文明向上的新风尚,干部群众的思想觉悟显著提高。
(三)抓科普教育,文化建设好。广泛开展科教、法律、卫生等知识的普及教育,认真推行九年制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成效显著。因地制宜兴建各种群众性文化活动设施,积极开展各种健康有益的文化体育活动,“讲精神文明、比科技致富、建文明村镇”等活动效果明显。环境保护、计划生育等达到国家要求。
(四)抓综合治理,治安秩序好。建立健全了群众性自防自治的治安保卫组织和人民调解组织,积极宣传法律法规、《市民公约》和乡规民约,干部群众遵纪守法,无虐待妇女、儿童、老人等现象,无拐卖妇女儿童、封建迷信、乱砍滥伐等不法行为,无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无重大治安刑事案件和人为重大灾害事故,生活稳定,秩序良好。
(五)抓职业道德,诚信服务好。村镇领导干部和办事人员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诚实守信的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乡镇企业制定并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服务工作规范,不生产、经销假冒伪劣产品,认真纠正和抵制行业不正之风,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并取得显著成效。
(六)抓环境卫生,村容镇貌好。村镇环境建设有规划,改善村镇面貌和村民居住条件成效明显。街道、院落、住户环境清洁卫生并经常保持,道路平整,饮食卫生,因地制宜进行“两管”(管水、管粪)、“五改”(井、灶、厕所、畜圈、环境卫生)成绩突出,防病治病措施落实,村民健康水平明显提高。重视乡镇企业环境保护工作,“三废”治理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第三章 评选命名与表彰奖励
第九条 文明单位通过申报、推荐、考核、批准、命名等程序产生。凡按照创建条件制定创建规划、落实创建措施,持续开展创建活动两年以上并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可按党的组织关系向上级申报参加评选文明单位。
第十条 评选文明单位要严格标准,推行竞争机制,坚持自愿申报与上级推荐相结合,主管部门与群众评议、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年终检查相结合,以及条块相结合的原则。评选市属以上单位要征求所在区县(市)文明委、文明办的意见,评选区县(市)属单位要征求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或主管企业)的意见。
第十一条 市级文明单位的评选由各地文明委和市级各大口在已命名一年以上的区县(市)级和委(局)级文明单位中择优向市文明办推荐。市文明办按照当年全市的规划控制数统一平衡后确定考核验收对象并组织实施考核验收,再报经命名机关批准命名。市级文明单位由市文明委命名,市级文明单位标兵由市委、市政府命名。全国文明单位、文明村镇由市文明委按照《中央文明委关于评选表彰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暂行办法》的规定,在已命名的市级文明单位标兵中择优推荐。
第十二条 已命名三年以上的市级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常抓不懈,在全市同类型单位中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成效居领先地位、社会表率作用好的,可申报评选市级文明单位标兵。
第十三条 各类共建文明单位中,除军民共建外,其他形式的共建单位双方都符合文明单位条件的可同时申报评选。军民共建对子中的军队一方必须是连以上的建制单位,并且原则上只对地方单位进行评选命名。申报评选程序与其他文明单位相同。
第十四条 对验收合格的文明单位,由命名机关授予文明单位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军民共建文明单位奖牌只授地方,证书授予军地双方单位。
第十五条 对获得文明单位称号的,在进行精神鼓励的同时,当年可根据下列标准发给职工奖金:市级文明单位按人均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发给奖金;区县(市)级和委(局)级文明单位按人均月工资三分之二的标准发给奖金;市级文明单位标兵按人均一个半月工资的标准发给奖金;全国文明单位按人均两个月的标准发给奖金。企业所发奖金进入生产成本,行政、事业单位的奖金在包干经费中列支。获得文明单位称号的当年,还应给在创建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给予适当的精神和物质奖励,所需奖金来源同上。
第十六条 文明单位在巩固成果,提高创建水平方面成绩突出的,复查合格的当年也可比照第十五条规定的奖励标准,一次性发给职工奖金。
第四章 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是文明单位创建和管理的主管部门。重庆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对全市各级文明单位有直接进行调查指导、检查督促、表扬批评、建议命名机关给予奖励或处分的责任。对文明单位的日常管理以原呈报机关为主。
第十八条 文明单位必须加强自身建设和管理,主要通过建立和完善各种规章制度,抓好基层细胞建设、基础档案建设、基本制度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等基础工作,搞好经常性的创建活动和自查自评工作,不断修订和完善创建规划,巩固和提高创建水平。
第十九条 各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主管部门和有隶属关系的领导部门,都应加强对所属文明单位的工作指导。主要是通过建立和完善各种考核制度,搞好经常性的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和宣传典型等,推动文明单位创建活动深入发展。
第二十条 对文明单位实行定期复查制度。凡已命名的各级文明单位和文明单位标兵,从命名的第二年起,都要结合年度工作总结,对照文明单位条件进行自查自评,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呈送自查报告。在各级文明单位自查的基础上,由同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复查并发文通报复查结果。市级文明单位、文明单位标兵的复查由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文明单位复查后,按优胜劣汰的原则,区分不同情况作下列处理:
(一)符合原命名级别文明单位和文明单位标兵条件的,继续保持文明单位称号。继续保持时间为三年,超过三年的应重新申报评选。
(二)对放松创建工作,质量水平下降或出现问题的,应视其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或限期整改。限期整改时间一般分为半年或一年。整改期间不悬挂文明单位的奖牌。限期整改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可恢复文明单位称号,整改无效的应撤销文明单位称号。
(三)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撤销文明单位称号,收回奖牌:
1、领导班子不团结,对生产、工作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或主要领导成员严重违纪违法受到处理的;
2、经营管理不善,经济亏损或服务质量明显下降,短期无法改变的;
3、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严重人身伤亡或严重社会影响的;
4、治安状况混乱,违法犯罪率超标或发生重大刑事案件,使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5、环境污染严重,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
6、执行计划生育政策不力,出现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7、申报时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8、发生其他重大问题,造成严重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凡发生上述问题的文明单位,应及时写出书面报告呈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和上级主管部门,不得隐情不报。
(四)因故撤销、分解的文明单位,其文明单位称号自然消失,应收回奖牌;合并、重组的文明单位,如其主体原有名称、体制不变,经考核合格可继续保持其文明单位荣誉。军民共建文明单位因军队一方建制改变、驻地变动,原共建关系不存在时,地方一方仍然符合文明单位条件的,可改为自建文明单位;达不到文明单位条件的,则作自然消失处理。其他共建也可按这一原则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文明单位作撤销、限期整改和自然消失等处理,由呈报机关负责对所发生的问题查明情况,并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按原申报程序,报审批机关研究决定。凡被撤销文明单位称号的,经过一年以上的创建并达到文明单位条件的,可以重新申报评选文明单位。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地区和各行业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的精神,制定符合本地区、本行业部门实际的文明单位建设与管理的具体办法,并报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三、什么是“全国文明单位”?
文明单位是在本单位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相互促进,协调发展,取得显著成绩的综合性最高荣誉称号。文明单位分区(县)级、市(地区)级、自治区(省)级和国家级四级。
创建文明单位永恒的主题:提高服务质量,提供优质服务。
文明单位是认真贯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方针,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取得突出成绩,由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共同批准命名的综合性最高集体荣誉称号。
四、全国文明单位奖金发放规定
【法律分析】:全国文明单位奖金发放规定视各地具体政策决定。文明单位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单位酌情予以适当的物质奖励。奖金发放标准等具体政策由各地方自行制定,各有不同。有的地方是按照固定统一金额予以发放,有的地方是按照月工资的百分比进行发放,如获得县级文明单位的按月工资的60%发给奖励,获得市级文明单位的按月工资的80%发给奖励,获得国家和省级精神文件单位的,单位所有干部职工按月工资的100%发给奖励。
【法律依据】:《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建设及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七条 文明单位的表彰与奖励。对文明单位实行“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奖励原则,分别由批准命名机关授予相应称号的荣誉证书和标牌。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的荣誉证书和标牌,由中央国家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作。 第十八条 文明单位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单位酌情予以适当的物质奖励。
五、山东省省直文明单位管理条例
省级文明单位,是一个先进的集体,一个优秀的单位,由国家每年评选及发布的单位。下文是山东省省直文明单位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山东省省直文明单位管理条例完整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文明单位是在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成绩突出、群众认可,能够起到示范带头作用,体现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协调发展的综合性称号。
第二条 开展创建文明单位活动,是推动省直机关文明建设的有效载体,目的是进一步促进省直机关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协调发展,着力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贯彻落实,切实转变观念、改进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充分发挥省直机关在全省文明建设中的表率作用。
第三条 文明创建工作要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按照“服务中心、建设队伍”的要求,全面推进省直机关党的建设,提高广大党员干部职工的思想道德素养和科学文化水平,努力实现走在前列、做出表率,为全面提升省直机关各项工作提供思想、作风保证和强大精神力量。
第四条 文明单位干部职工要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自觉遵守“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认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做到政治合格、业务精通、作风过硬、勤政廉政。
第二章 文明单位标准
第五条 领导班子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执行上级的指示和决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以同志为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具有较强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党建主体责任落实,班子成员团结协作,作风民主,开拓创新,廉洁勤政。完善并坚持理论学习制度,把学习理论同改造思想、转变作风、指导实践和解决本部门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紧密结合,取得明显成效。坚持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两手抓、两手硬,把创建活动摆到重要议事日程,目标明确,措施得力,责任落实。坚持群众路线,深入基层,体察民情,努力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第六条 认真组织干部职工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积极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的宣传教育,用党的理论创新成果武装干部群众。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大力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推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
第七条 认真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章程》,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中央、省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廉政责任制,监督保证措施有力。
第八条 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共山东省委关于〈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办法》,大力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部门单位党组(党委)高度重视并积极支持基层党组织开展工作,建立完善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党组织机构健全,按照《条例》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党务干部。党组(党委)对行政干部的任免、调动、奖惩,认真听取机关党委(直属总支、支部)、机关纪检组织的意见。严格党内生活,党组织活动经费落实,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九条 机关单位廉洁高效、依法行政、办事公道,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和承诺服务,认真履行职责,群众满意度高。企事业单位积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开拓进取,文明生产,诚信经营,科学管理,业务工作处于本系统、本行业领先水平,全面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
第十条 坚持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树立法治观念、培育法治信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单位治安状况、工作纪律良好。自觉维护社会稳定,工作规范有序,各项规章制度健全。
第十一条 工作、生活环境整洁优美,无脏、乱、差现象。机关文化生活丰富,无黄、赌、毒、封建迷信等社会丑恶现象发生,无邪教活动。
第十二条 热心社会公益事业,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加各类社会援助和志愿服务活动,帮助社会弱势群体。积极参与城乡文明牵手共建活动,发挥自身优势,共建社会主义新农村。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开展党员进社区活动。
第三章 文明单位的评选考核、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文明单位申报评选的基本条件:有文明单位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有系统的文明单位创建规划;有符合本单位实际的活动载体;有经常性的工作指导和检查;有工作经验和典型;有符合《山东省省直文明单位考核细则》(以下简称《考核细则》)要求的相关资料。申报省级或全国文明单位的省直或省级文明单位,有所在文明协作区提供的参加活动的有关情况资料。
第十四条 文明单位的推荐、评选和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实行单位自查申报与省直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直文明办)检查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十五条 申报文明单位,须按照本条例和《考核细则》标准,认真进行自查。省直各部门单位机关党委(直属总支、支部)或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初步考核。考核分为基本分100分、附加分若干分。基本分达到80分(不含80分)以上方具备申报资格。
第十六条 申报文明单位,须以省直各部门单位机关党组织的名义,向省直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直文明委)写出申报报告。
第十七条 申报参评省级文明单位的必须连续四年保持省直文明单位荣誉称号。参评全国文明单位的必须连续三年保持省级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第十八条 凡被命名为全国、省级、省直文明单位的,分别由批准命名机关通报表彰,并由所在单位对全体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办法另行制定。奖金发放不得上下连级并用。
第四章 文明单位的管理
第十九条 文明单位实行动态管理。省直文明委依托《山东省精神文明建设信息管理系统》和《山东省省直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动态管理系统》对省直各级文明单位进行日常检查考核。省直各部门单位年底须提交文明创建工作综合报告。各级文明单位年底均须写出自查报告,并由省直各部门单位机关党委(直属总支、支部)汇总上报省直文明办,省直文明办组织复查。
第二十条 文明创建工作的日常管理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分级管理的原则。已获得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须认真按照本条例和《考核细则》要求,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紧密结合本部门单位(系统)的工作实际,积极开展文明创建活动。省直各部门单位负责对所属单位的文明创建工作进行日常管理考核,省直文明办进行抽查。对存在创建工作开展不积极、领导重视程度不高、创建工作经费不落实,参加文明单位协作联系区活动不积极等问题的文明单位,省直文明办将约谈其主管单位领导。
第二十一条 文明单位的考核,按照本条例和《考核细则》要求,原则上采取量化赋分的方式进行。自查合格分数分别为:省直文明单位基本分为80分(不含80分)以上;省级文明单位基本分85分(不含85分)以上;全国文明单位基本分90分(不含90分)以上。
(一)省直文明单位:按照本条例和《考核细则》要求,自查基本分在80分(不含80分)以上,经主管部门单位机关党委(直属总支、支部)确认同意后报省直文明办复查。
1.复查合格的,报经省直文明委批准,保留其荣誉称号。
2.复查不合格的,报经省直文明委批准,撤销其荣誉称号,一年后方可重新申报。
3.自查不合格自动放弃申报的,省直文明委将撤销其文明单位荣誉称号,在下一个申报年度整改后可继续申报。
4.自查申报工作中,隐瞒事实、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省直文明委将对其通报批评并撤销其文明单位荣誉称号,两年后方可重新申报。
(二)省级文明单位和全国文明单位:按照《全国文明单位测评体系(试行)》《山东省文明单位考核标准》以及本条例和《考核细则》要求,自查并对照量化赋分标准,自行提出申请保留的相应荣誉称号,经主管部门单位机关党委(直属总支、支部)确认同意后,报省直文明办复查。根据复查结果,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保留、降低或撤销文明单位荣誉称号建议。
1.复查合格的,建议相关主管部门保留其荣誉称号。
2.复查不合格的,建议相关主管部门撤销其荣誉称号,一年后方可以重新申报省直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3.自查不合格,主动申请降低荣誉称号级别的单位,报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可享受降低后的荣誉称号,并在下一个申报年度整改后,可以重新申报上一级荣誉称号,不受《管理条例》第十七条限制。
4.自查不合格,主动放弃荣誉称号的,报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撤销其荣誉称号,在下一个申报年度整改后,可以重新申报省直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5.自查申报工作中隐瞒事实、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省直文明委将对其通报批评,并建议相关主管部门撤销其文明单位荣誉称号,两年后方可以重新申报省直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第二十二条 文明单位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命名机关及其主管部门将直接撤销其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1.领导班子成员被追究刑事责任,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2.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出现计划外生育的。
3.发生重要涉邪案(事)件,造成严重后果,涉案(事)人员被刑事处罚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4.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3人以上(含3人)人身伤亡,社会影响恶劣的。
5.发生严重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第二十三条 文明单位的干部职工个人在本年度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其本人不得享受本年度文明奖励。
第二十四条 各级文明单位在年底报送自查材料时,需按《考核细则》要求,报送“负面清单”。“负面清单”需经主管部门单位机关党委(直属总支、支部)按照所管理的不同级别的文明单位分类汇总后,由机关党委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省直文明办备案。
第二十五条 各级文明单位,因机构改革、单位撤并等因素而变更单位隶属关系或更名的,其文明单位荣誉称号按照以下原则申请保留或注销:
(一)因变更单位名称、变更隶属关系:
1.省直文明单位:由省直各部门单位机关党委(直属总支、支部)或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报经省直文明委审核同意,可保留其省直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2.省级、全国文明单位:由省直各部门单位机关党委(直属总支、支部)或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省直文明委提出申请,经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保留其原荣誉称号。
(二)分解改组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单位,领导成员、职工、固定资产等大部分保持者,按照本条第一款之规定的管辖范围,经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保留原荣誉称号。其他分解改组新成立的单位须重新申报省直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三)由不同级别的文明单位合并组建的新单位,按照本条第一款之规定的管辖范围,经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保留其中低级别的荣誉称号。
(四)撤销、解散的单位,其文明单位荣誉称号自动注销。
第二十六条 省直各部门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直属单位,人员编制相对较少,没有独立办公场所,不具备单独创建申报条件的,各主管部门单位机关党委(直属总支、支部)或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根据实际情况,报经部门单位党组(党委)研究同意后,向省直文明委提出书面申请,审核同意后,可纳入本部门单位机关文明创建管理范围,享受机关所获得的相应荣誉称号,不再单独申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适用于党的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山东省委省直机关工作委员会管理的省直部门单位各级文明单位。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由山东省省直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6年10月11日起施行。2016年7月27日印发的《山东省省直文明单位管理条例(试行)》(鲁直文明委〔2016〕5号)同时废止。
省级文明单位评选条件
1,要始终坚持两个文明一起抓,通过严管理、重服务、抓发展、促效益。
2,领导带头。领导班子始终坚持把实现两个文明作为前进的目标和想问题、处理问题的基本点,在创建工作中,处处发挥着表率作用。领导班子带头开展政治理论学习。不断完善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把每周一的上午定为班子集中学习时间,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从“讲政治”的高度正确分析在新形势下加强企业文明建设方面的问题,并联系实际制订了《企业精神文明建设规划》,至此,“领导带头、理论指导、规划鞭策”形成了促使企业文明建设的三大要素。成为全体职工“共创文明”的基础和源泉。领导班子带头转变工作作风。经常深入基层单位搞调研,每次都深入到职工生产一线认真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领导干部严以律己,带头做到“俭”“廉”。
3,教育领先。
要想培养一支高素质的职工队伍,教育是关键,参加组织政治理论考试、开办学习园地、讨论座谈学习体会等形式,深入开展了“四信”教育,通过教育使广大干部职工进一步坚定了马列主义信仰,社会主义信念,现代化建设信心,对党和政府信任。参加组织政治理论考试、开办学习园地、讨论座谈学习体会等形式,深入开展了“四信”教育,通过教育使广大干部职工进一步坚定了马列主义信仰,社会主义信念,现代化建设信心,对党和政府信任。在职工中进一步规范“三圈”,即:工作圈、生活圈、社交圈,经常开展“三德三做”教育,即:遵守社会公德,在社会做个好公民;遵守职业道德,在单位做个好职工;遵守家庭美德,在家庭做个好成员。引导职工崇尚科学、宣传文明、鞭挞愚昧,坚决与邪教组织和一切利用封建迷信手段破坏稳定的行为及违法现象作斗争。
4,服务创优
考核标准和奖惩办法,保证了环环相接、岗岗负责。进一步加大了对服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建立完善了企业内外部监督检查体系。聘请了秘密社会监督员,并实行有偿监督。强化了服务质量监督检查办公室的职能,增加人员,配备专用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微型摄像设备,对服务窗口单位实行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和暗查。
5,文化导向
面对新形势,全体员工的思想却始终保持稳定,工作干劲与日俱增。建立起了一整套新型的育人、用人机制,注重了人才的培养和教育。本着事业留人、感情留人、待遇留人的原则,注重了对知识分子的选拔、培养和使用,多次召开知识分子座谈会和事迹报告会,沟通思想发现人才,一大批青年知识分子走上管理岗位,为“能人贤士”提供了施展才华的空间。并为"21世纪优秀人才"落实了较优厚的物质待遇。还大力强化全员培训,积极创建“学习型企业”,采用送出去,请进来的方式开展业务轮训,文化娱乐是沟通职工感情的桥梁,密切干群关系的纽带,传播精神文明的载体。活跃文化生活能使职工在参与中增加凝聚力,在欢笑中受到教育和启迪。开展了“诗、文、书、画、展、唱、演、会”活动,以积极向上的方式提高员工的思想觉悟和组织观念,增强了向心力,促进了两个文明建设的协调、健康发展。
6,管理从严
管理是根本,要想健康发展就必须从严格管理做起。健全和细化了包括《党政领导干部重大问题民主决策制度》、《实行企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和《科级干部廉政档案试行办法》等多项规章制度。并把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强化监督机制作为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一是通过认真落实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在班子成员之间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真正起到了班子内部相互监督的作用。二是领导成员合理分权,严格自律,强调干部用权时要“三思”即:思党性、思公平、思责任,“一把手”不直接参与工程项目和设备购置的洽谈,只负责监督审核,大额度资金使用由领导班子集体决定,置用权于监督之中。三是把党员干部廉政表现纳入规范管理,为所有副科级以上干部建立起了廉政档案。在干部问题上做到了严格把关。对干部的任用实行全程监督考核,先由人事部门会同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考察,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和民主推荐的基础上,再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民主决策,把好干部的入口关,避免了选人用人的失误,以保证用人的公正、公平、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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