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湖南两女生KTV唱歌被强收服务费,可是为什么没有人为她们服务?
在湖南有两位女生在湖南益阳赫山区大桃路的好声音KTV消费 ,在结账的时候这两位女士十分惊讶,因为在账单上竟然出现了‘少爷费’这个东西,这两位女生表示从未有过所谓的'少爷’为自己服务过,而且自己连看一眼这位’少爷’都没看见
而且这个少爷费也并非是一个小数目,而是高达了100元。而此KTV也没做出合理的解释。在女孩子不知情的情况下此KTV私自添加‘少爷费’这个项目,而且女孩也没有见到所谓的少爷,这已经属于欺骗消费者的严重行为了。
在我们的社会中依然存在这这些现象,比如KTV乱收费,饭店在菜单上增加了客人没有点的菜,导游强迫游客购买东西,健身房教练强迫会员购买自己的健身课程等等一系列的事情。导致这些事情发生的主要原因还是社会的制度不够完善,法律对此的惩罚还不够力度。这其中也包括了无良商家为谋取一时的利益而欺骗,强迫消费者,这一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我国的消费者权益法。对于这种的行为,轻则罚款赔偿消费者的利益和精神损失,重则关闭场所。这些欺骗顾客的无良商家,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不能让他们继续坑骗顾客。
在我看来坑骗顾客是一种十分不明智的行为,因为一个企业或者场所要想经营好,要想经营长远,信誉和名声是最重要的,一个企业如果有了坏名声,无论它的实力有多强,都会在众强济济的社会中被挤下去。所以我们作为顾客应该了解自己的消费者权益,不要被骗。作为企业,也应该树立好自己的名声与威信,不要偷摸作假,欺骗顾客,这种行为实为下策。
二、KTV音乐版权费怎么收啊?
KTV经营者交音乐版权费,既是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也是对创作者的劳动尊重,是保护版权的必然要求,经营者必须遵守。但是,音乐版权费到底收取多少,该谁交,由谁说了算,应该有规矩。就长沙而言,终端收费标准为8.3元/天/终端,经协商,实际标准为5元/天/终端。按规定,由经营者交版权费,而长沙的经营者向消费者收取,既版权费由消费者承担。
三、ktv歌曲版权费必须交吗
ktv歌曲版权费必须交,但是只针对以营利为目的的KTV场所。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歌舞娱乐场所卡拉OK,经营者使用歌曲从事营利性商业活动,必须依法取得权利人的许可、支付报酬,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依照《著作权法》第八条、第十条,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依照规定:消费者有权对行业协会制定或者经营者共同约定的行业规则中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内容向有关部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投诉和举报。针对KTV经营者向消费者加价收取“版权费”的行为。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八条 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设立方式、权利义务、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等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四、湖南一KTV向客人收取"版权费"合理吗?
1月30日有网友反映,在湖南长沙新麦客KTV唱歌,被前台要求收取5元版权费,且不开发票,并声称长沙所有KTV都收。KTV是否有权对消费者收取歌曲著作权使用费?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称,收费只针对以营利为目的的KTV场所,且未授权除天合集团之外的第三方开展版权收费工作。
广电局:版权费要交,但是否由消费者交无相关规定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歌舞娱乐场所卡拉OK,经营者使用歌曲从事营利性商业活动,必须依法取得权利人的许可、支付报酬,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2017年5月发布的公告,2017年全国各地卡拉OK著作权使用费沿用2016年的收费标准,8-11元/天/终端,其中湖南的收费标准是8.3元/天/终端。
关于KTV场所是否可以向消费者收取歌曲著作权使用费一事,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得到回应称,集体管理组织依权利人授权管理版权作品,向使用者收取版权使用费,这里的使用者是以营利为目的使用版权作品的KTV场所,集体管理组织授权版权使用费,会与每一个使用者签订许可合同,我们的许可合同是与KTV场所签订的,收取的是KTV场所的版权使用费,合同中不包含去KTV场所的消费者。而KTV场所和消费者之间的买卖关系不在集体管理组织的的管理范围内。
同时,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提醒消费者称,我会未授权除天合集团之外的第三方开展版权收费工作,如有假冒我会名义收取版权费的,请大家仔细辨别,及时向我会反馈。
五、关于KTV征收版权费问题求大神帮助
中国音像协会北京联络站正式宣布,启动北京的卡拉OK版权交费工作,并为首批12家KTV业主颁发了著作权使用证书。这意味着,这些卡拉OK经营者今后要为卡拉OK版权埋单了。同时中国音像协会也明确表示,这笔费用不会转嫁于消费者。 中国音像协会北京联络站负责人介绍,收费计算时间从今年1月1日起,收费标准依据国家版权局发布的12元/天/包房,同时参考北京市的人均消费指数、人均可支配消费指数和人均文化娱乐消费指数等统计数据,对收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为了鼓励KTV业主支持这项工作,在一季度交纳全年费用的KTV业主可享受8元/天/包房的优惠价格,但考虑到因为春节停业等原因,所以在五一前交费的KTV业主也将享受这一优惠价格。 据此前中国音像协会的主管单位国家版权局新闻发言人王自强解释,12元/天/包房的收费标准是按照卡拉OK经营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后产生的。他称,这个标准仅是收费的上限,在实际收费过程中,还可根据不同地区的差异,以及同一地区不同规模的经营对象适当调整。 中国音像协会负责人指出,卡拉OK经营者可以选择交费或不交费,交费可以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使用作品;如果不交费,那就要停止侵权,不得使用没有授权的歌曲。如果坚持使用,将由维权部门依法提出诉讼。为了统一管理,中国音像协会设置了全国统一汇款账户、账号,所有卡拉OK版权使用费均汇至这一账户。地方联络站将对卡拉OK经营者的汇款回执备案,确认到款10日之内给经营者颁发《卡拉OK经营行业著作权许可使用证书》。“这笔费用不会由联络站工作人员经手,更不允许工作人员直接向KTV伸手收费,联络站的职责在于宣传及催促KTV业主交费。”但是这笔费用的具体分配方案,还没有最后确定。 版权收费由争议转入实操 一位长期关注这一问题的业内专家昨天表示,随着陕西、山东、云南及北京等省市卡拉OK版权收费工作的相继启动,卡拉OK版权费收取工作实际上已经由此前的两部委(文化部和国家版权局)口头或书面争夺战,进入了市场实际操作阶段。 这位专家认为,中国音像协会在各地联络处的相继设立和运作,让国家版权局的12元标准先于文化部的内容管理服务系统(编者注:按歌曲点播率收费)实现落地开花,并渐成扩张之势,而文化部一段时间以来按兵不动的具体内情虽不得而知,但至少从目前的市场反应来看,卡拉OK版权收费引发的各方争议或许将就此终止。 首批签约的12家卡拉OK经营业主 英辉煌(北京)国际娱乐俱乐部 北京浴都城商务会馆有限公司 北京亚冠庄园娱乐宫 北京富来宫温泉山庄有限公司 北京林海缘饮食文化交流有限公司 北京怀柔龙凤酒家有限公司 北京温都水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星梦奇缘文化娱乐中心 北京迎祥商务酒店有限公司 北京首都豪情娱乐有限公司 紫水晶娱乐有限公司8号公馆